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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第4页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12 14:23:24 人气: 标签:运营方案:4
导读:第十一条备案地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公司。同时以公文形式抄报中国保监会、抄送住所地保监局。保…

  第十一条备案地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公司。同时以公文形式抄报中国保监会、抄送住所地保监局。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通过在跨区域经营地区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委托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式,建立属地保险服务体系。

  第三章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及运营实际,可以主动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活动。

  保险公司主动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的,应向备案地保监局和住所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时,备案地保监局有权要求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

  (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二)专门负责跨区域经营的部门无法正常运转;

  (三)十二个月内三次未按照备案地保监局要求提供报告、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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