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备案地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公司。同时以公文形式抄报中国保监会、抄送住所地保监局。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通过在跨区域经营地区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委托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式,建立属地保险服务体系。 第三章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及运营实际,可以主动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活动。 保险公司主动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的,应向备案地保监局和住所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时,备案地保监局有权要求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 (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二)专门负责跨区域经营的部门无法正常运转; (三)十二个月内三次未按照备案地保监局要求提供报告、文件和资料; 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中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及时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内给予删除处理。若是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为方便用户快速收藏本站,请牢记本站易记网址: 本站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做为投资建议!本站所有广告均由第三方提供!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