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委等部门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清样稿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委等部门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修改意见 将第2页第8行“出现了盲目投资的低水平建设等问题”改为:“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等问题”。 (二)在第5页第12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后增加:“对生产‘地条钢’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切断电源,设备。”; 将第14页第18行“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用水泥执行国家标准的管理”。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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