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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上半年金融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0-9 4:57:30 人气: 标签:行业新闻违法广告法
导读:今年以来,浙江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广告法》,组织开展整治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金融广告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为进一步广告违…

  今年以来,浙江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广告法》,组织开展整治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金融广告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为进一步广告违法行为,提高对金融类广告的安全防范意识与甄别能力,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对外公布了10个典型的金融违法广告案例。

  当事人为推广其所经营的投资理财类业务,委托他人印制宣页。单页中含有“风险低,本金收益有保障……年化收益率高达20%,短期收益率可达12%”“我们公司是上海综合实力雄厚、安全保障较高的服务公司之一。公司与宁波工商联合作,在市支持下……与工商联和多家银行之间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开拓多种金融项目”等广告内容,且广告未对投资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并将其他违法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最专业、最安全的投资理财平台”“红创用户100%按时获得收益”“红创金服是一家专注于车贷的互联网理财平台,致力于为广大投资人提供低风险、高收益、期限活的金融产品”“新手专享10%年化收益”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被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3万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含有“100%本息保障”“日融财富VIP客户享受100%本息安全保障,非VIP客户享受100%本金安全保障”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被宁波市市孙俪被包养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8万元。

  当事人为宣传金融理财服务,利用网站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在广告用语中标注“约定年化收益率5.5%,理财期限15天”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被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在自营金融服务平台上发布含有“本平台理财项目年化收益率在12%—18%,种类丰富,任您选择,购买即可轻松实现高收益”“投资金额100元起,真正实现‘零’门槛”等内容的广告。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以图表形式将其产品和其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被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3万元。

  当事人在其网站、微信号和手机客户端APP上发布金融理财类广告。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且官网广告中含有“年化利率9%”“100%本息保障”“100%保本付息”“40倍活期存款收益”等内容,微信号广告中含有“奥迪、LV随便买”“奔驰宝马换着开”“朋友都要抱大腿”“年化收益率7%”等内容,手机客户端APP广告中含有“年化收益率10.2%”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条的,被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发布理财广告。广告中含有“获取12%+的稳定年化收益”“100%保障投资人本息安全,投资无忧”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被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发布含有“牛钱包年化收益率7%—11%,本息”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被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官网理财页面发布含有“年化收益率8.5%”“年化收益率8.8%”“年化收益率9.6%”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被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7万元。

  当事人在公司经营场所发布含有“民间创富借贷全国连锁服务中心,有钱来放贷,需钱来借贷”“民间创富,中国民间借贷连锁服务中心;汉邦金融集团,全国连锁”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等的,被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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