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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埠来京人员户籍治理规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2-14 9:04:42 人气: 标签:
导读:上海市外埠来京人员户籍治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上海市国民当局第11号令宣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上海市国民当局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外埠来京人员户籍治理,保…
  上海市外埠来京人员户籍治理规定 (1995年6月13日上海市国民当局第11号令宣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上海市国民当局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外埠来京人员户籍治理,保障外埠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条例》和《上海市外埠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治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实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埠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表里地来京人员的户籍治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住宿外埠来京人员的单位和小我,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埠来京人员的户籍治理工作。在外埠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须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埠来京人员进行户籍治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埠来京人员实施暂住挂号和《暂住证》轨制。 《暂住证》是外埠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栖身的合法证实。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埠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供给经营场合;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不予解决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同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经由过程户籍治理对外埠来京人员范围进行控制。对外埠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劝导办法,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埠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跨越外埠来京人员所占本地常住人口的必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国民当局肯定。 第七条,上海人才引进政策和落户条件2017年最新版。外埠来京人员达到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挂号。个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光拟跨越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埠来京人员,应当在解决暂住挂号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挂号、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集团、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挂号、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然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挂号、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铺、接待所等旅店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挂号对个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外埠来京人员申报暂住挂号、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实材料: 
  (一)居民成分证或者原籍乡以上国民当局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实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国民当局或者街道干事处筹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实。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解决《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实或者无固定居处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国民当局或者街道干事处筹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实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造、发卖假装伪劣商品、倒卖各类票证、不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伤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然活动的人员。 已解决《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
  (二)至第
  (七)项行动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急速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实材料无缺、相符前提的外埠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埠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不予解决《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过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埠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从新解决《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埠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革暂住地址的,上海居转户的条件、最近新政策全在这里。,上海居住证转户口顺速帮您办理,省心省时。,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解决迁出挂号,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解决迁入挂号。 第十三条外埠来京人员分开本市,应当向暂住的地公安派出所解决刊出挂号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埠来京人员遗掉《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申报照办规定从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埠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考验。 第十六条外埠来京人员解决暂住挂号、申领《暂住证》或者解决《暂住证》变革挂号,应当照办国度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住宿外埠来京人员的单位和小我,必须与地点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义务包管书》,承担以下治安义务: 
  (一)对外埠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布道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埠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挂号、申领《暂住证》,离京时刊出暂住户口 
  (三)不得住宿过期未申报暂住挂号、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外埠来京人员更改情况 
  (六)发明外埠来京人员有违法犯法活动的,应当及时禁止,并申报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通知办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过期不解决《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解决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日离京 
  (二)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捏造、变造或者生意《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充公,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三)单位或者小我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埠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栖身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供给经营场合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实施治安义务包管书规定的治安义务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房钱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然合格证》 
  (五)外埠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履行职务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治理,照办国度有关规定履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履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国民当局宣布的《上海市国民当局关于暂住人口户口治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上海市国民当局关于暂住人口户口治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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